唐家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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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主任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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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婚姻家庭篇】刘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六)

作者:唐家春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2日,经法院判决刘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刘某再次起诉要求分割王某所有的房产按揭款、婚内还款的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称“1号房屋”)、五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路某小区房屋(以下称“2号房屋”)、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某小区房屋(以下称“3号房屋”);及平均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称“4号房屋”)已支付的按揭款。上述四套房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的房款,分别登记在双方名下。该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的难点及代理思路

本案的难点的在于:

1、房屋按揭款的分割应终止于哪一时间?

2、房屋按揭款分割的分配比例如何认定?

律师作为原告刘某的代理人,其代理思路如下

1、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存续时间为2014年5月8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界定就是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符合上述规定,双方财产分割时间节点应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2、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四套房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进行贷款,离婚后该财产理应按照一人一半即50%的比例予以分割。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房屋补偿款;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该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还贷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套房屋婚后双方共计还款3,521,881.02元(105,054.3元+115,100元+3,301,726.72元),被告王某应当按照 50%的比例对原告刘某作出补偿。被告王某针对分割时间及比例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评析】

1、夫妻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终止时间应以什么时间为准?

应以双方离婚的法律关系生效时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上规定旨在说明双方不论是在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就可进行协商或进行判决,而离婚时就应为财产分割的终止时间的节点,即双方离婚登记完成或诉讼离婚获得生效判决时间作为终止时间。

2、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按揭房屋贷款,离婚后按揭款的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还贷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该“补偿”在无确切证据确定补偿比例时,应按照按揭款项的一半即50%进行分割。

【结语和建议】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法律规定愈加完善了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据以上案例可知,而后在离婚时产生了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更加注重从下述情形中进行考量:

1、离婚时个人婚前财产未作协商的应不予分割;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看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再根据双方的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考虑分割问题;

3、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按照其约定进行分割;

4、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法院着重考虑对其予以适当补偿;

5、离婚时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针对侵害方,法院可以适当考虑少分或者不分。


唐家春律师,乌鲁木齐市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主任,该所由唐家春律师创办,拥有一支理论基础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