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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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主任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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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作者:唐家春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无过错方是否能够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本文围绕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内容解析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一、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致他人怀孕的,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诉陆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他人怀孕,其在离婚后请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7日第3版

2、未离婚与他人同居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8日

3、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彭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未见缓和且分居一年以上,现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足见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因另一方在家庭生活中存在对一方使用暴力的行为,结合其过错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来源: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1日

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生活,应对另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尽到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等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为无过错方,另一方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生活,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足以对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5、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法院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姚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该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过错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1年3月8日

6、夫妻一方未履行忠实义务,另一方受到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请求夫妻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揭某某诉易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未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造成另一方精神受到巨大损害,另一方受到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代替他人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请求夫妻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案例来源:江西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

二、内容解读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人虽实施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二是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的结果,或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091条,下同)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2)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本条规定删去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6条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


唐家春律师,乌鲁木齐市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主任,该所由唐家春律师创办,拥有一支理论基础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