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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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作者:杜小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7次举报
2022-05-09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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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小军律师 联系电话:13864700560(微信同号) 执业 16 年,专注办理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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