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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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左国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徐商初字第004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XX公司,(立通路),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受访公司的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七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七美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利通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七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利通公司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七美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利通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七美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利通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
2006年南京工业大学法学本科毕业,2006年--2010年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在江苏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