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贺某驾驶的士车由行驶,至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贺**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金20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由于无法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民事赔偿无法进行,但被告人贺**预交了人民币20000元,肇事车的车主曾**预交了人民币40000 元、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一旦被害人亲属确定将按有关规定赔付,肇事出租车的管理单位出具了担保书,担保届时按规定进行赔偿。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贺**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Σ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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