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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坚不可摧 胆大窃贼最高可判十年徒刑一案的辩护词

发布者:梁静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30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回顾】

2013年1月20日,对于北京体育大学邮政所来说是个不平静的早晨,按例来操作自动登折机的工作人员段某发现本应该今天休息的邮政所大门敞开,门锁被焊开,屋内摆放两个大钢瓶,ATM机已被焊割工具破坏。见此情景,段某立马打电话给主管领导报告并等待警察到来。2013年1月22日,制造这起邮政所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尚某在山东省临沂市被相继抓获。目前,该案件已由海淀分局移送海淀检察院审查起诉。

原来,杜某曾于2009年4月8日至2011年3月2日在该邮政所从事保安工作,对该邮政所的环境非常熟悉。2013年杜某因缺钱花,就想到回原来工作过的邮政所偷ATM机的主意,于是杜某开始着手准备盗窃邮政所的工具,2013年1月14日,其在山东租了一辆丰田轿车,1月18日,其购买了氧气罐、乙炔罐、焊枪等工具,并找其小学同学尚某与其一同前往北京盗窃。到达北京后,二人多次前往邮政所踩点后,于1月20日凌晨实施盗窃。由杜某主要实施盗窃,尚某负责望风,杜某使用电焊枪连续破坏邮政所数道门锁后进入邮政所内放置ATM机的屋子,后开始用焊枪切割ATM机。但一个小时过去了,ATM机柜只被切开几道小口,此时已是凌晨4时30分左右,眼看就要天亮,又面对坚不可摧的ATM机柜,杜某只能选择放弃,扔下作案用的气瓶,与尚某一同仓皇而逃,驾车一路开回了山东临沂老家。

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的杜某、尚某,在案发后的第二天便分别在临沂市的网吧及自己家中被警察抓获,到案后杜某、尚某对自己的实施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杜某、尚某盗窃ATM机虽然未得逞,但经事后查证当晚ATM机中有现金33万余元,且二人使用焊割手段破坏邮政所门锁及ATM机设备,造成被盗邮政所数万元的财物损失。根据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虽然盗窃未遂,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解释》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对于盗窃数额,根据北京市最新司法解释适用意见规定:盗窃数额6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显然,本案杜某、尚某二人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二人采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的行为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因此,依照我国法律,对杜某、尚某二人最高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鉴于本案中二犯罪嫌疑人有未遂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2013年10月29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公开开庭,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林刚律师作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所发表的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尚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尚某某,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尚某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尚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尚某某认罪态度好,无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法庭调查,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通过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次,被告人系初犯,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犯罪情节较轻,且主观恶意比较小,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1、所有的犯罪工具包括机动车辆都是被告人杜某某事先准备的,被告人尚某某既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2、被告人杜某某准备好作案工具后找到被告人尚某某提议到北京偷东西,但并没有告诉被告人尚某某盗窃储蓄所。

3、被告人尚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多次提出放弃犯罪行为,但没有得到被告人杜某某的同意。

4、被告人尚某某参与共同犯罪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来京前并不知道被告人杜某某有盗窃储蓄所的犯罪意图;来京后是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带领尚某某查看犯罪地点;实施盗窃时,被告人尚某某没有进入盗窃现场;没有帮助被告人杜某某搬运实施犯罪的电焊机设备等;所有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如撬开门锁、切开防盗门、破坏报警器、切割取款机金柜等都是被告人杜某某所实施。

最后,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尚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请求法院对尚某某宣告缓刑,并保证配合对被告人尚某某的教育改造。所以,对被告人尚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既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尚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参考并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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