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为了逃避对残疾前妻黄X的扶养义务,一男子不但停止支付扶养费,还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无奈,前妻将前夫告上法院。
2006年7月,冉X辉到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共同生活了8年的残疾妻子黄X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离婚;2、夫妻共有的2套房屋各分一套;3、冉X辉每年付给黄X7200元扶养费。冉X辉预支黄X1年扶养费后,法院制作了调解协议书,2人签收后结案。
2007年,冉X辉没有按约支付扶养费,黄X多次催促,冉X辉只给了3600元,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支付。2008年4月,黄X再次催促冉X辉支付扶养费。冉X辉声称没钱,还说已把房子赠送他人。黄X调查后证实,冉X辉确实于2008年2月15日将房屋过户到了他姐姐冉X萍的名下。
2008年7月,黄X到南丹县人民法院状告冉X辉、冉X萍,要求法院撤销冉X辉的赠与行为。今年1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冉X辉为了逃避履行对残疾前妻的扶养义务,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其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撤销冉X辉对冉X萍的房屋赠与合同。
冉X辉与冉X萍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4日,河池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驳回了冉X辉与冉X萍的上诉。
★法理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冉X辉与黄X离婚后,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的约定,负有扶养黄X的义务。冉X辉将房产赠与给姐姐冉X萍,致使自己无法履行对黄X的扶养义务,损害了黄X的利益。因此,黄X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冉X辉赠与房屋的行为,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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