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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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判决书案例

发布者:梁静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372人看过

案件描述

刘某和苗某离婚后,女儿丫丫(化名)归妈妈刘某抚养,由于刘某忙于挣钱无暇照顾女儿,导致丫丫经常不开心。丫丫的爸爸苗某得知后,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把女儿交给自己抚养。5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苗某在法庭上说,他跟刘某是在2008年2月20日协议离婚。由于当时女儿才六岁,考虑到女儿年纪太小,所以双方约定女儿丫丫随妈妈刘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但刘某在离婚后不尽抚养义务,对女儿的生活和学习不管不问,女儿见到他哭着要求跟爸爸生活。为让女儿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他因此请求依法变更丫丫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并且表示不需要刘某支付丫丫的抚养费。

苗某为了向法庭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女儿,提交了自己所在公司证明:他是该公司营销经理,月工资4000元,他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

但是刘某认为此证据证明苗某工作并不稳定,其工资收入并没有她的高。

刘某在法庭上说明,苗某所诉与事实不符。两人于2008年2月20日离婚后,苗某从未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还强行把女儿从自己家带走,不让自己到学校探视和接送孩子。苗某还在女儿面前歪曲事实,说自己要把女儿卖掉。刘某认为女儿跟随母亲生活会更方便照顾,为了给丫丫一个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刘某请求法院维持双方达成的协议,丫丫仍由刘某抚养。

为支持其主张,刘某提供以下证据:

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刘某父母身体健康,有能力照顾外孙女。出租车收入证明一份,日平均收入约为212元,刘某有能力抚养孩子。丫丫日常表现表及刘某为孩子批改作业签名各一份,证明其在抚养孩子期间对女儿照顾细致。

法院工作人员在询问丫丫时,丫丫说跟随妈妈生活时,要跟外祖父、外祖母生活在一起,生活上不习惯。并且,妈妈经常不能回答她的问题,晚上也不能在家陪伴她。丫丫要求随爸爸生活。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苗某于2008年2月20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丫丫随刘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丫丫18周岁时止,苗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丫丫随妈妈到姥姥家居住生活。2009年8月份,丫丫又跟随苗某生活。2009年12月14日,刘某、苗某到学校均要接丫丫回自家时引发纠纷。在审理中,丫丫表示不愿意随妈妈刘某生活,要求跟随爸爸苗某生活。

另查明,苗某是某公司员工,月工资4000元左右;刘某是出租车司机,月工资5000元左右。

法院认为,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个为人父母的责任。但刘某、苗某因自身问题不仅不能为女儿提供一个完整、正常的家庭,而且还在女儿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休,对女儿生活、学习、心理都有不良影响,两人对此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注意吸取教训,不要再出现类似纠纷。关于苗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丫丫虽然才八岁,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明确表示不愿随刘某生活,要求随苗某生活,并且在2009年8月份以后随苗某生活期间,仍能正常健康成长,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原则考虑,法院准许苗某提出的变更丫丫抚养权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之规定,判决丫丫的抚养权变更由苗某抚养。

律师观点:

离婚后,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如对方不宜抚养子女或者自身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此时需应另行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院相关意见,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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