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温州叶女士在当地一家“美容院”接受“灌肠排毒”,当场出现腹痛,晚上发高烧。后经医院检查,她肠道内有一处直径1厘米的穿孔,情况危急。目前,叶女士已接受第一期手术,三个月后还需二次手术。
“医生说,之前一直没查出来,是因为肠穿孔的位置不容易发现,手术中看到肠穿孔已有直径1厘米,周围也有感染。”夏先生表示,“专家说,灌肠时插管动作不当,或灌入液体的压力不合适,都可能造成肠穿孔。我太太此前没有不适,在灌肠时发生腹痛、当晚发烧,说明灌肠是直接原因。” 事发后,夏先生向鹿城区卫生监督所投诉,该所介入调查。鹿城区卫监所一名薛姓工作人员表示,经初步调查,为叶女士灌肠的场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操作人员无证,“灌肠与肠穿孔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进一步调查。” 美容机构不可开展灌肠业务 灌肠又分为保留灌肠和不保留灌肠两种,具有一定的适应症。保留灌肠添加药物后起到镇静、催眠和治疗肠道感染的作用;不保留灌肠具有软化粪便、刺激肠蠕动的功效,从而可以清洁肠道、清除肠道内有害物质、解除便秘、排出肠道气体治疗腹胀等。因此,灌肠是一种医疗手段,不是普通的保健行为,只能在医疗机构进行。 在美容机构做肠道水疗导致肠穿孔,梅女士并非个例。除去项目本身的问题外,美容机构的操作者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灌肠的水压和水量都很难把控好,一旦压力过大或是水灌得过多,都容易导致肠道穿孔。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浙江雅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健康信息咨询(不含医疗、心理咨询)、养生保健服务、美容服务、保健按摩等,登记场所为温州某商住楼2901室。另一家“温州市鹿城区曹莲萍妇科诊所“的登记注册地为该商住楼“2901室南面”。 非法行医要不得,不然后果严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但是在本事件中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形。 刑法第336条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我们也可预料到本事件中的涉事医务人员最后的下场注定悲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案中涉事美容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由此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该美容院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本案中涉事操作人员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不具备独立行医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涉案操作人员也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相应处罚,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本案尚待鉴定机构对灌肠与肠穿孔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若鉴定意见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则叶女士可依法要求美容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叶女士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美容院的过错以及其过错与叶女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