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实施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被保险人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
案情概要
被告贾某(系某医院司机)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236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专用客车上的乘客刘某死亡,其他7人受伤。
法院裁判
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律师点评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自身存在疾病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且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被保险人对该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不论是承担全部责任,还是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全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