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随处可见各种工地,路面上堆放着各种物品等,导致交通受阻。对于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最终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该由谁来对此负责呢?难道仅仅由肇事者负责吗?
案情概要
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行人王某受伤,摩托车损坏,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与某县城市管理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
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但该石子堆所处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
法院认为,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某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李律师点评
道路管理者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即无论道路上的物品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者都应当应及时处理,若未能够证明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等处理措施,其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几种特殊赔偿主体
(1)驾驶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存在严重过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借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出借人存在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醉酒等情况下,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租赁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出租人存在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