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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患者脑部受伤入院,医院因诊疗过错,赔偿113万余元!

发布者:李军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1016人看过

脑外伤,是指头部受到外力撞击后,引发的颅脑损伤。一般来说,头部受伤后,会出现头痛、头晕、呕吐、肢体麻木,甚至昏迷等症状。脑部受伤后,一定要及时就医。本案中的主人公,就是因为脑部受伤,再加上医疗纠纷,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

01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3日,李某因“头胸部外伤2小时余”,到A医院急诊就诊,A医院以“创伤性脑出血”收住入院。初步诊断:1.创伤性脑出血;2.额叶出血;3.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4.创伤性颅内积气;5.右枕骨骨折;6.肺挫伤。

入院后进行相关检查,2020年5月4日7:24接危急值报告患者双侧额叶脑挫伤、出血较前增多,血肿形成,以左侧额叶为甚,左侧额叶血肿大小约5.5*3.3cm,周围脑组织轻度水肿,临近双侧脑室、三脑室受压、推移、变窄,中线结构右移,蛛网膜下腔出血较前片增多,双肺挫伤较前片稍增多。

2020年5月4日12:00,医院在全麻下,给李某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手术治疗,术中剪开硬脑膜后见坏死脑组织及陈旧血肿,14:55手术结束,将李某转入重症医学科监护治疗。

2020年5月6日,李某病情仍危重,家属商议后,拟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从A医院处办理出院,诊断:1.重度颅脑损伤(颅内血肿清除术后);2.双侧额叶挫伤出血;3.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4.创伤性颅内积气;5.右枕骨骨折;6.肺挫伤。

2020年5月6日,李某自A医院处出院后,转至B医院继续治疗,并先后在该院及C医院、D医院持续治疗。

02
【维权过程】

想过这个外伤会很严重,可没想到,竟然造成了这样的后果。患者家属实在想不通,于是便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

收到患者家属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后,我中心组织了医学和法学专家团,对病历进行了评估,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考虑到患者的伤残情况,后期涉及的护理问题,我中心便极力说服家属考虑走诉讼途径。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李某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等”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作出一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A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现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35%-45%”。

二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其左上肢肌力Ⅳ–,右上肢肌力Ⅲ–,左下肢肌力Ⅲ,右下肢肌力Ⅲ,评定为二(贰)级。其混合型失语,评定为三(叁)级伤残。2.后期医疗费约需人民币41,000元/年(肆万壹仟元/年整)。3.目前情况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建议1-2人进行护理。4.遗留四肢瘫、失语,评定为完全劳动能力丧失。5.营养期评定为727日”。

综合考虑两份鉴定意见后,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03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也作出了判决:A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33,983.12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4
【小律释法】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致使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一种直接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本案中,李某定残之日还不满六十周岁,所以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

05
【小贴士】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头部受到外伤,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都要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尽快让医院给自己安排一个头颅ct检查。如果确定有问题,就要严格入院治疗,如果说检查没有问题,但有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的话,最好还是留院观察、咨询医生,必要的时候,安排更全面精细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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