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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置、鉴定和赔偿

发布者:李军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1266人看过


医疗事故的处置、鉴定和赔偿

 

 

一、医疗事故的处置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六)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七)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事故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

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委托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鉴定,以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具体鉴定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及委托。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2.医学会审查。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审查,确立是否受理;

3.提交材料。医学会确定受理的,应在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4.开展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三、医疗事故赔偿

1.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3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4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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