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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者:李军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2689人看过


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具体如下。

一、一级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死亡。

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二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

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膀胱全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

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10.下颌骨缺损150px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三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500px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下颌骨缺损100px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26.不能修复的III(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III(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瘫,肌力(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双前足缺失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2.癫痫中度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利手全肌瘫,肌力(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100px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2.发声及言语困难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5.耳郭缺损2/3以上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9.腹壁缺损小于1/4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15.双大腿肌力近V(五级),双小腿肌力III(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四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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