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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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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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尸体解剖,医院仍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者:李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14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赵,女,66岁,因“反复腰部及双膝部疼痛10年余,再发加重10天余”于2017年07月13日09:25至楚雄州中医院入院就诊治疗,入院诊断:1、双膝关节关节炎;2、腰突症。

入院后进行相关检查,其中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提示:“……1、腹主动脉显示内径增宽,走行至脐水平以远端呈梭形膨大并管壁上实性偏低回声附着(考虑:腹主动脉瘤并腹壁血栓形成可能)……”CT检查提示:“1、腹主动脉及双侧髂动脉粥样硬化;2、右髂总动脉动脉瘤伴腹壁血栓,左髂总动脉穿透性溃疡……”

随后2017年07月15日在全麻下行“胸腹主动脉血管腔内隔绝术”。于2017年07月16日04:00再次行“左股动脉扩大修补术”,术后返回病房,并于当日18:25出院转上级医院治疗。

2017年07月16日,患者因“腹主动脉瘤术后1天”转至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腹主动脉瘤腔内隔绝术后,左股动脉内膜剥脱术后,腹膜后巨大血肿,失血性休克,左下肢缺血Ⅳ期……

随后进行辅助呼吸、扩管、纠正酸中毒等抢救治疗,患者一直未苏醒,对刺激无任何反应,于2017年07月17日12:20出院,在120送至楚雄州中医院继续治疗的途中死亡。

 

二、维权经过

(一)未行尸体解剖鉴定

        事件发生后,我们建议进行尸体解剖,但死者近亲属经过考虑,不愿意死者在死后仍受到伤害,故未进行尸体解剖,我们充分尊重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最后的一个心愿,同时转换诉讼策略,通过疾病的不可逆转性最终鉴定医院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在案件诉之法院后,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楚雄州中医院在为被鉴定人赵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为:1.2017年07月15日行髂腹主动脉瘤血管腔内隔绝术,有手术过程中左股动脉硬化斑块堵塞未及时发现,只是拆开左股动脉缝合线再次缝合左股动脉,缝合后也未再次造影,确认左髂动脉瘤手术处外渗情况,左股动脉通畅情况,导致左股动脉缺血时间长,左下肢缺血坏死不可逆;2.2017年07月15日行髂腹主动脉瘤血管腔内隔绝术后,左股动脉闭塞,动脉系统内压力增大,术后血压达228/118mmHg,并持续增高,增加了左髂、股动脉破裂的风险。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赵某髂腹主动脉瘤血管腔内隔绝术后左股动脉缺血时间长,左下肢缺血坏死不可逆以及左股动脉闭塞,动脉系统内压力增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60-75%。

(三)法院判决

    综合患者自身的情况以及楚雄州中医院的过错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酌情判令由楚雄州中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判令楚雄州中医院赔偿51万余元。

三、律师点评

在医疗纠纷维权中,尸体解剖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很多时候由于医务人员对病情的观察、检查、处理不到位,最终对死者死亡原因的诊断与真正死亡原因存在一定的差距,而尸体解剖能够直观的看清楚死者的死亡原因,是查明死者死亡原因的金标准,同时通过尸体解剖,还可以发现是否存在某些隐匿的疾病未被发现,手术操作是否过度等,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尸体解剖是非常关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如近亲属的不愿、部分民族的习俗等,不愿意接受尸体解剖,这对医疗纠纷维权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对律师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在很多案件中,如果没有进行尸体解剖,鉴定中心很可能出具医院存在过错,但由于未进行尸体解剖,因果关系、参与度不能判断,而因果关系、参与度的举着责任在于原告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于未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在诉讼中一定要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如同本案,在诉讼中我们就采取了疾病的不可逆转的特点进行陈述,从而从法律上论证了医疗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全部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故不做尸体解剖并不意味着维权最终可能失败,而是要采取合适的诉讼策略来证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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