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包XX在昆医附二院进行了直肠癌手术后第8天死亡,一面是医院口中“直肠癌”超高的病死率,另一面是家属心中重重的疑点,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患者手术后8天死亡
患者包XX从在昆医附二院手术至死亡仅8天时间。对于包XX的死亡原因,包XX的家属和医院之间一直不能达成共识,存在较大争议。
医院说,包XX原发疾病直肠癌是消化道常见恶性肿瘤之一,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及术后并发症所致,医院对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和规范。所以,包XX的死医院并没有责任。
但包XX的家属坚持认为是院方的疏忽才导致了包XX死亡。
根据家属的描述,2019年4月19日,包XX到昆医附二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经相关检查后,医院补充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并有肺转移可能。4月28日,在医院的安排下,包XX进行了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手术顺利,恢复良好。
转折就发生在术后的第5天,包XX突然出现心率增快、血压降低等不适症状。医院立即于当日对其进行手术,术后将包XX转入ICU病房。5月5日,包XX于清晨6时40分死亡。
医院有两大“过错”
对包XX的死家属心中一直疑点重重,于是找到“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维权,一纸诉状将医院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经包XX家属申请,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认为,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两大“过错”——
过错一
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观察不仔细,相关检查不完善,手术治疗不及时。
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包X送鉴封存病历资料中未见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鉴定结论为医方为包X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该过错与包X死亡之间因果关系无法判断。医方已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患者原发疾病、现代医疗技术水平的客观局限性及案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经核算,包XX各项损失768704元,法院判决医院赔偿461222元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
律师点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院方有义务在患者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事宜,以保证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尸检对时间有严格要求,如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可能会因超过尸检时间,造成尸体本身腐化无法尸检。
本案中,医院没有明确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的重要性,院方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