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生XX出生2小时死亡,医院赔偿70余万元!原因查明了......

发布者:李军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4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了解详情后请删除该内容后再进行编辑)

【摘要】怀孕期间按照医院的要求定期检查,一切正常,分娩过程中第二产程延长,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病情观察及评估,没有及时剖宫产终止妊娠,最终导致新生XX出生2小时后即因肺部感染死亡,医院最终赔偿70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19年05月25日09:58 产妇王X因“停经9月余、阴道见红4小时”至昭通市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

       1.孕39周单胎头位临产先兆;

       2.脐带绕颈1周。

       2019年05月25日23:30 产妇王X胎膜早破,羊水清。

       2019年05月26月19:00 宫口开全。

       2019年05月26日23:22 胎吸助产娩出一活女婴,羊水III度浑浊,粪染,约200ml,出生时Apgar 评分1分,随后给予面罩加压给后心率40-60次/分,同时进行徒手心肺复苏、肾上腺素、纳洛酮抢救治疗,15分钟后Apgar 评分2分,并请重症医学科、麻醉科医师气管插管后继续抢救治疗。诊断:新生XX重度窒息、新生XX肺炎

       2019年5月27日01:25 气管内见暗红色血性分泌物。

       2019年5月28日01:35 心率消失,宣布临床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尸检鉴定:王X之女系肺炎伴肺不张、肺水肿致呼吸障碍死亡。

分析论证

  

       我方对家属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研究发现,医院存在诸多问题

      1、医院未及时关注到产妇存在胎膜早破、产程时间长容易造成胎儿宫内感染、宫内窒息,分娩时机选择不当。

      2、医院对产程观察不到位,从而未及时缩短产程、更改分娩方式,最终导致产妇子宫全切及胎儿重度窒息死亡。

       3、医院在产妇胎膜早破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及治疗措施,导致产妇产后羊水栓塞。

       4、医院未及时终止产程,导致产妇过度疲劳、子宫纤维过度伸展,收缩疲乏致产后大出血。

       5、医院对胎儿窒息抢救不及时,导致胎儿最终死亡。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案件诉至法院后,我方即向法院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并向鉴定中心陈述我方观点,同时提供相关医学证据,最终鉴定意见认可我方观点

      1、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对产程的监护、评估不到位;

      2、宫口开全后,无持续胎心监护记录;

      3、未及时发现存在胎儿宫内窘迫,处理不及时,致使胎儿宫内急性缺氧时间长,客观上延误了病情的及时诊治。

      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王X之女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判决医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X及其丈夫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的维权关键在于司法鉴定和开庭环节。其中司法鉴定是确定医方在医学上的责任比例,是最为重要的证据,而司法鉴定同样遵循民法上的“不告不理”原则,因此患方必须要找出医院诊疗行为的差错并提供相应的医学依据如诊疗规范、专家共识等

      本案患方通过对病历资料的分析发现诸多的过错,为明确医方的过错,提供了详细的医学依据,最终鉴定中心采纳了患方的观点,确定医方在医学上的责任为主要责任;另外,开庭环节最终确定医方在法律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对鉴定意见分析发现医方不仅存在有医学上的问题,同样还存在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法院采纳患方意见确定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