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1、2019年11月9日,李X“左髋部疼痛2年,加重3天”到石屏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
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左侧髋关节先天性发育不良;3.左侧髋关节骨性关节炎;4.双侧骶髂关节变性;5.骨质疏松症。同月13日,石屏某骨科医院为李X行左侧全髖关节置换术,计划腰硬联合麻醉,穿刺针在L2-3间进针6cm碰到骨板,因考虑到李X钙化严重,改庥醉方式为气管内插管全身麻醉,麻醉时间从14:55起至17:40止,17:45拔管,18:05李X清醒状态下送回病房,18:08李X突然岀现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
石屏某骨科医院予以胸外心脏按压、面罩吸氧等抢救措施后予李X转上级进一步治疗,2020年11月13日20:06石屏县某医院接到石屏某骨科医院120急救电话,要求将李X转入石屏县某医院治疗,21:15李X入住石屏县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心跳停搏复苏成功;2.缺血缺氧性脑病;3.继发性癫痫;4.心律失常-频发室上性早搏二联律;5.电解质紊乱;6.全髋关节换术后。经石屏县某医院予对症支持治疗后,李X病情无任何好转,2020年5月8日,李X病情危重,家属放弃继续治疗,当日15:00出院。病情诊断为:1.心脏停搏复苏成功;2.缺血缺氧性脑病;3.继发性癫痫……2020年5月8日18:25李X于返家途中逝世。
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
1.姚氏某骨医院存在的过错是在对李X的诊疗中,对李X自身疾病存在的风险评估不到位,手术中,未向李X及李X家属说明改变麻醉方式,导致李X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致李X林死亡的直接原因,石屏某骨科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石屏县某医院存在的过错是:自20:06接到姚氏医院的急救电话后,从该院出具给李X的单据显示时间为21:15;两医院之间距离往返不到十分钟时间,石屏县某医院接到急救电话时,却用了1小时。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定,故石屏县某医院在急救出诊中延误,其行为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石屏某骨科医院赔偿李X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害共计 373725.04元;石屏县某医院赔偿李X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532.15元。
律师点评
以本案为例,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危急重症)患者转诊过程中,转诊医院应当书写转诊记录,接诊医院应当书写接诊记录。
李X自石屏某骨科医院转诊至石屏县某医院,无论是转诊的石屏某骨科医院,还是接诊的石屏县某医院均无任何病历资料记载,此种情况下是直接认定两家医院书写了转(接)诊记录却拒不提交,存在隐匿病历资料违法,还是认定其存在转(接)诊诊疗措施不当的诊疗过错。
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较大争议,究其原因一为对缺失病历资料认定为未实施相应诊疗过错,医疗机构则只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一旦认定诊疗机构存在隐匿病历资料违法行为,对诊疗机构而言在承担民事赔偿的同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不利于和谐医疗关系的构建;
同时,是否存在隐匿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属于卫生行政部分调查核实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直接由司法部分进行认定。因此,对于病历资料缺失,无论是鉴定还是庭审过程中,多认定为“未实施相应诊疗措施”等诊疗过错。同样地,本案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最终也仅认定石屏县某医院存在“接诊延误”的诊疗过错。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二)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是否应当计入患者损失?
对于人身损害案件中,医保核销部分医疗费用如何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1.医保报销部分系患者一方购买,属于患方通过医保政策享有的正当利益;
2.患方通过医疗保险核销部分医疗费用,不属于患方实际损失;
3.医疗保险具有福利性质,核销部分金额由国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对该部分费用应纳入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内。对于该部分费用如何认定,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较大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