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概况:
原、被告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系争房屋产权由被告出售,扣除所有费用后,三分之一房款归原告,三分之二房款归被告。后原告以被告一直未按约出售房屋致其权利无法行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房屋折价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5000元,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2、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关键问题在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如何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属于当事人双方对财产权益的一种处分,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如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严格履行,另一方可以对方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建议或意见:
本人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就本案来说,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即离婚协议本身是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权利的一种处分,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积极履行,以保障原告方的相关权益。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就可以避免法院强制分割财产过程中所造成的不必要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