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是个布料批发商人,多年来辛苦经营,手里余下不少钱。但是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兴起,高先生发现中间商的路是越来越不好走,开办一家纺织厂的心思便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经过一番考察,高先生说办就办。
许是运气使然,高先生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听说某街道办要出让一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通过熟人介绍立即出手,顺利与该街道办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了出让金。
但是,高先生与该街道办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是否真的有效呢?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对此持否定态度。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级政府土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土地出让合同应该由当地土管部门与高先生签订,而本案中的该街道办并非当地土管部门。
依据《合同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高先生与该街道办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街道办应当返还出让金,而高先生自然也得不到这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了。当然,街道办作为政府派出机关,理应熟知行政法律法规,其出让土地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高先生仍然想要开办企业,则需要与土管部门签订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此,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您为了建设企业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请一定要与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