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们讲到河南焦作某加气站的案件。在那个案件中,住建局声称,王先生的加气站与附近学校相距太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搬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因加油站、加气站对周边学校、居民区、医院等人群密集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并非一定要被强制搬离,而是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那么,对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距离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建议,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建设加油站、加气站的时候,附近并没有人群密集场所,但是依据后来的城市规划,若干年后又需要在附近建立居民区或者学校,这就是当初的城市规划和环评做得有问题。加油站、加气站已经建成,无非两种解决方法:要么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协助原企业迁至新址,然后再建小区或学校,要么就保持原样。如果政府采用合法手段,那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企业主有义务配合;但是如果政府采取非法手段强制拆迁,企业主不仅可以请求政府赔偿,还可以追究当初城市规划和环评的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该地原本已有居民区或者学校,加油站、加气站是后建立的。这个时候就得看是否取得了政府部门的许可,是否证照齐全。如果没有取得政府部门的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许可,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了。但是如果以合法方式取得了相关许可,不管政府部门是在许可前失职还是在许可后违法,如果因其失职或违法行为对加油站、加气站造成了损失,那就可以要求进行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