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08年中旬,本是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的王某某辗转来到重庆渝中区,与当地邓某某签订《租赁协议》——邓某某将所有的养殖场及房屋租给王某某从事养殖,租期为十年。2014年8月,渝中区人民政府开始建设公路,而王某某经营的养殖场则在此拆迁范围之列。
根据新《征收条例》第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渝中区人民政府仅与养殖场房屋的所有权人邓某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确定拆迁补偿金。而忽略了承租人、养殖场的经营人王某某,因此没有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王某某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没有搬离养殖场。
2014年,在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渝中区人民政府擅自纠结人员强行推倒了王某某的养殖场房屋。在强拆的过程中,养殖场房屋内的物品、钱财、设备、材料均未抢救出来,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由于王某某在养殖场强拆的过程中因上前阻止拆迁,身体也受到了伤害。
人身权和财产权均遭受侵犯的王某某开始了自己漫漫维权之路——向各级信访部门上访投诉、邮寄信件,却石沉大海,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此时王某某想到了聘请律师来代理案件。
在当地人的介绍下最终找到了已办理多个当地拆迁补偿案件的李文谦律师和孟文静律师,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和利害得失,签订代理协议之后,孟律师和李律师立即开展维权程序,邮寄律师函、申请信息公开,在时效期限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王某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期限为十年,在养殖场拆迁时,租赁协议仍然有效,虽然根据《征收条例》第2条,他不是被征收人,但是在承租期间对养殖场仍应享有作为承租人本应享有的相应的权益。渝中区人民政府在未与王某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但未对王某某进行书面催告,也未对王某某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公告,就对王某某的养殖场进行强拆,是对王某某基本权益的侵害。在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渝中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王某某的养殖场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承租人如何面对拆迁呢?
1.意思自治: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对拆迁补偿条款进行约定。可以针对安置补偿、停产停业以及合同解除等方面设置专门的条款,这样就可以规避对自身不利的风险,同时也可以约定在出租人拒不支付补偿的时候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选择按照条款约定解决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2.虽然《征收条例》第2条中规定的被拆迁人是所有权人,但是补偿中是包含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这些是针对承租人的补偿项目。因为从法理上来说,被征收人取得这些补偿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所以承租人针对以上补偿款项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