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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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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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有哪些知情权?

发布者:李文谦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382人看过

近日一条广州某官员在科级期间因负责征地拆迁工作而受贿、非法牟利8931万元,买11套房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同时随着这一位“巨贪”官员的落马,拆迁工作中的“暗箱操作”逐渐浮出水面。

该官员自1996年起负责拆迁工作近20年,在此期间通过将征地拆迁消息提前告知同伙,同伙负责大量囤积相应房产以及收取行贿人大量现金后保证其在拆迁所在地的房产获得最好的拆迁补偿等方式,利用职权谋取暴利,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不禁让我们反思拆迁工作何以出现如此之大的漏洞?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此种情况从而保障拆迁工作合理有序进行?所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有效地监督机制是减少腐败的良方,在拆迁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保障百姓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首先,保障预征知情权。即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全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但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不愿意及时将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更有甚者,有关征地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和补偿标准,这就有可能导致相关官员滥用手中职权,侵害一些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其次,要保障申请预征听证权。即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通过听证程序使得厉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专家的共同参与讨论,得出一个较为公平合理的结果,同时也有利于减少暗箱操作,例如上述案例中负责拆迁的官员利用职权给予行贿者最好的拆迁补偿,信息的不畅通和相关农民的知情权未实现占据很大因素。

再次,保障批复结果知情权。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后,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地的农民,公告内容包含土地地类,所有权人,补偿标准等相关内容,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保障违法监督权。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对拆迁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进行举报的权利。尤其是利益相关者,面对可能侵害到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会有更大的积极性切实参与其中,使得征地拆迁工作依法合理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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