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自2015年3月1日起,芜湖市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地 区 | 区域编号 | 行政区域范围 |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芜湖市 | Ⅰ | 镜湖区(除荆山街道、方村街道);弋江区弋江桥街道、利民路街道、中山南路街道、澛港街道、马塘街道、南瑞社区;鸠江区四褐山街道、湾里街道、官陡街道、龙山街道。 | 1980 | 51480 | 25740 |
Ⅱ | 镜湖区荆山街道、方村街道;鸠江区清水街道、裕溪口街道、万春街道;弋江区火龙街道、白马街道;三山区三山街道、保定街道、龙湖街道、峨桥镇、高安街道。 | 1900 | 49400 | 24700 | |
Ⅲ | 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 | 1760 | 38720 | 19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