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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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发布者:李文谦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575人看过

高院房地产领域十大经典案例解析(九)

  

韩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XX年X月,韩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20XX年X月,韩某对所购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后发现房屋内墙体出现纵向和斜向裂纹、结构梁部分开裂、铝合金窗边渗水、铝合金窗和玻璃不合格。韩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整改修复,某房地产公司不允,韩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并赔偿修复房屋期间的搬家费、过渡费、清洁费等费用。

【裁判情况】

法院终审认为,韩某所购买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墙体裂纹等质量问题,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同意由韩某自行修复,其应赔偿韩某房屋修复费用XXXX元。对墙体裂纹的处理需要进行剔打、堵塞水泥浆、刷漆等,在房屋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修复房屋期间产生的搬家费、过渡费、清洁费等损失。综合考虑房屋修复面积及当地一般社会生活情况等因素,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韩某在房屋修复期间的搬家费、过渡费、清洁费等。

【律师观点】

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所产生的搬家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韩某在房屋修复期间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搬家费等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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