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12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魏某因经营商超急需资金周转而通过刘某的亲姐姐即崔某向刘某借款,刘某分别于2017年年底出借了30万现金,2018年中旬又出借了10万现金,总共借款了40万元。2019年1月1日魏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同时崔某作为担保人签字按手印,借条载明“借款人魏某…今因经营商超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刘某借到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月利息2分,月底每月30日结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担保人姓名崔某…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我愿承担还清借款本息…”。后两魏某均未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利息,刘某多次催要,崔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款人魏某今欠刘某肆拾万元正…,从2019年1月份到6月份,每月利息5000元,再加去年利息12000元…”。崔某经刘某的多次催要后,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偿还了利息1000元,同时备注“只要回来这么多”,然后一直以其他理由拖延偿还。
律师点评:
本案为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法院受理的案件,而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月利率2%符合当时的司法解释,对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2%)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1月30日偿还的1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先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抵充利息,该1000元在应付利息中予以扣减;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因该报价利率处于浮动状态,如超过年利率15.4%时仍应按主张的15.4%计算。崔某在魏某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自愿作为连带担保人,因此,崔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建议:
1、出具借条应明确利息及保证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的身份。
2、明确借款的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及转账的收款主体。
3、保留催债的录音、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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