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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委托本律师代理,裁决单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5万多和没有支付的工资9万元,合计14余万元

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2日 8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王X2018年12月15日在安陆某公司成立后即到公司处从事总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1月5日至20221月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安陆,工资结构为底薪4000元/月加职级6000元/月。工资通过银行卡的形式支付,2021年1月8日,王X收到安陆某公司以旷工为由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X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后,经过仲裁,仲裁全额支持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9万余元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5万多,合计14余万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湖北省劳动仲裁证据暂行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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