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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7日 6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王X于2005年5月1日入职报社处从事报刊投递工作。2012年2月1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报社聘用王X为本公司员工,从事报刊发行相关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2018年7月30日因王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报社终止与王X的劳动合同。后王X找到我,委托我为其主张权利,我接受代理后,依法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过了退休年龄,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起诉至区法院,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决支持单位从2008年1月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的年限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书生效后,王X已拿到了补偿金。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王X2018年5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报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终止与王X的劳动合同。因王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炼行后成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必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报社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向王X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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