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8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2日,冯某与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冯某将债务人王X欠冯某借款本金计285万元、利息68.5万元(自2016年5月10日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353.5万元,转让给资产公司,该公司同意受让该债权并支付冯某170万元作为交易对价。2020年6月18日,王X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知悉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后资产公司向法院起诉王X,要求王X偿还353.5万元,同时资产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由于本人财务紧张,向冯X先生共计借款XXX元周转,截止2016年5月10日已归还900000元,欠款余额为XXX元,为防止单据遗失,现双方确认欠款以此借条欠款余额为准,其它在2016年5月10日前向冯X先生出具的所有借条全部作废。《借条》借款人处留有手印,签名笔划简单模糊,落款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
王X申请对《借条》上的指印及签名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湖北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鄂某[2020]痕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送检的标称日期2016年5月10日《借条》落款借款人“王X”签名字迹处的指印与提供的样本指印不是同一人捺印形成。该司法鉴定所作出鄂某[2020]文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标称日期2016年5月10日《借条》落款处“王X”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的笔迹。
委托人王X在未委托律师之前,打算按照自己的想法应对,在委托本律师介入后,律师首先调取了原告的全部证据材料,然后分析了每一份证据材料后,制定了不同的诉讼策略,每一种诉讼策略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委托人王X庆幸自己没有胡乱来,最终采取了一种最优路线。
最终法院驳回了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资产公司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合计六万多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提供借款”证据,均为案外人向案外人的转款记录,且大部分在用途处备注为“往来”款,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借款。
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款人的手印经两个鉴定部门认定,均非王X的指印。关于被告的签名,笔划简单模糊,无法辨认为“王X”二字,即使系被告所书写,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冯X已向被告提供了本案借款。
律师建议:
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关系,除了有借条外,还需要有银行转账记录佐证,如果存在案外人的代为付款或代为收款,必须要在借条上予以明确注明或者事后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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