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5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李X于2011年4月中旬入职人力资源公司,并由人力资源公司将李某派遣至汽车公司工作,但人力资源公司与李某是否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各执一词,李某于2012年7月取得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李某与汽车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签订履行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生产部担任总装工,人力资源公司在李某与汽车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未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年2月28日,李李X与汽车公司签订期限履行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质量部担任售后服务工作,汽车公司根据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汽车公司应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时发放工资。汽车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三章违纪处分中规定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可以决定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一般违纪行为包括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乱扔杂物、随地吐痰、讲粗话、脏话、不服从主管的正常合理工作安排等,严重违约行为包括犯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的违纪行为等,但李某否认收到该《员工手册》,因受本市疫情影响,汽车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复工。汽车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以李李X不服从工作安排,于2020年11月3日以李某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于2020年11月17日以李某讲粗话、脏话为由下达三次书面警告,后以此为由给予李X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后李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李X领取毕业证之日即2012年7月开始计算李X工龄,李X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了一审审理,最后法院以李X入职之日即2011年4月作为计算点,确定李X的工龄时间计算李X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李X于2011年4月中旬入职人力资源公司,于2012年7月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虽然现无法查清人力资源公司和李X在入职时是否签订协议或合同,但李X在入职人力资源公司时已年满16周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就业年龄限制,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且法律法规并未将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排除在就业人群之外,且公司也未举证证实李X是不以就业为目的短期或不定期劳务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故只要符合劳动法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领取毕业证的在校生仍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不管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未毕业的在校生,在外工作时,为了让双方有一份法律保障,建议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协议约定双方的关系,来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亦或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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