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1日 13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王某生于1968年5月份,于2005年5月入职报社,工作至2018年5月份,社会保险一直缴纳,但未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报社于2018年7月份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分别是(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针对王某又没享受退休待遇,但又可以依法终止,那么是否有资格得到经济补偿金呢?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故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8年1月份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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