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9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8日游某带领一批农民工进入由武汉某公司承包的位于工程项目从事泥工工作,但该工作是游某从三个包工头手上接活,并与他们协商确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游某工作完毕后,经核算金额为二十多万元。扣除预支费用剩余十来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找了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但都没有解决,无办法,就委托律师通过法院起诉讨薪。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作为一个农民工,在工程完工后,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由于上面包工头和公司的纠纷,牵扯到下面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所以包括包工头在内的上面所有公司都需要承担支付责任。
针对农民工讨薪问题,首先是证据的搜集及固定,比如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同时对于工作内容及工时都需要随时的记载及保留好,最后,一定要和发包人核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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