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玉律师

  • 执业资质:1131020**********

  • 执业机构: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女方擅自中止妊娠,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发布者:李景玉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892人看过

  基本案情:

  张某(男方)和李某(女方)于2016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怀孕,但在李某怀孕期间因与张某发生争执,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妊娠,张某得知后,在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驱使下,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李某解除夫妻关系,并主张因李某擅自中止妊娠一事的赔偿款十万元。那么,在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情况下,男方是否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主张赔偿?法院是否可以因此判决双方离婚?

  律师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在起诉离婚时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赔偿,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法律将生育权赋予了女方,女方有权选择是否妊娠或者中止妊娠。但是如果因为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请求离婚的,法院是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属于法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