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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哪个有效?

发布者:李景玉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4日|分类:继承 |600人看过

  案例:2005年6月份,张大爷的的老伴因病去世,两年后,因子女工作较忙,无人陪伴,张大爷便想再找一个老伴。但张大爷的想法却遭到了儿子张林的极力反对。原来张林担心张大爷再婚之后,张大爷名下的财产会被后老伴分走。明白儿子的想法以后,张大爷便订立了一份遗嘱,且经过公证,遗嘱内容为:张大爷百年之后,其名下的两套房屋均归儿子张林一人继承。之后,张大爷在朋友的介绍下,和曹阿姨于2008年3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张大爷突患严重脑血栓,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完全由曹阿姨一人照顾,2013年5月份,张大爷感念曹阿姨对自己无微不至的照顾,考虑到之前的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儿子继承,于是又在两个朋友的见证下,自书一份遗嘱,其名下的一套小平米楼房在张大爷百年之后由曹阿姨继承。2014年7月份,张大爷病情加重去世,儿子张林和曹阿姨因财产继承一事闹上法庭,那么两份遗嘱究竟效力如何呢?

  刘冬亮律师分析:

  张林手中那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效,张林可以依据该份公证遗嘱合法继承两套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继承,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张大爷后来订立的自书遗嘱不能改变之前公证遗嘱的内容。在此,律师提醒,被继承人在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若想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2、将遗嘱处分的财产通过赠予的方式,将所有权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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