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给恋人买车钱能返还吗
案情:
马先生与王女士通过婚介相识并一见钟情。两人感情发展很快,曾一起到云南旅游。回来后,
王女士提出要买吉普车,
马先生痛快地拿出20 多
万元给王女士买车。办理购车手续时,吉普车登记在
王女士名下,但付款人是
马先生,
马先生还出具了垫款证明。之后,两人感情破裂。
马先生认为,购车的20 多万元是借款,多次催要,
王女士拒绝归还。
王女士认为,吉普车是两人关系好
时马先生买来送给她表达爱意的,所以不是借款而是赠与。
马先生便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虽然
马先生在垫款说明中表示该付款的性质是垫款,但不能直接证明该款项为借款。另外,垫款证明不是
马先生
向王女士作出的,而是向汽车销售商作出的,因此对
王女士不产生任何影响。最终,法院驳回了
马先生的请求。
律师点评 :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是指减少自己的财产因而增加受赠人的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 也包含在内),也就是说,它不仅包括移转物所有权的行为。还包括向第三人代给付的行为等, 本案中,赠与人马某虽然没有直接将现金交付给王某,但是答应替她支付购车款,符合了赠与合同的要件。另外,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因此,自二人达成赠与协议时,赠与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后来,办理购车手续时,吉普车登记在
王女士名下,但付款人是
马先生,根据生活常情可以推断,购车合同的买卖双方是王某和汽车销售商,而马某在其中的角色,仅是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马某与王某之间是达成了履行承担的合意。由于马某已经向汽车经销商支付了购车款,该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所以马某和王某之间不是借款关系,而是赠与关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