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6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刘仍安律师代理的上海某公司诉李某返还财产所有权纠纷案。本案于2006年5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某公司
被告:李某(外籍)
2004年,被告以能为原告争揽业务为由,要求原告先行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为前期支出。原告遂派其财务人员将款项足额汇至被告个人账户。后被告并没有为原告争揽来任何业务,故原告要求其返还此笔款项,但是被告拒绝返还。原告遂起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返还100万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汇款人不是原告公司,主体不适格;没有合同约定此笔款项是用于联系业务之费用。
刘仍安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向法庭出示了汇款单、原告帐户印鉴卡、发票领购证、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证实汇款人的身份为原告的财务人员。汇款人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是接受原告公司委托以个人名字汇款给被告,且与被告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焦点问题是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权人是原告,还是汇款单上的汇款人个人。最终法院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认定100万元人民币为原告所有。被告占有上述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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