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仍安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19**********

  • 执业机构: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加盟维权刑事辩护国际贸易外商投资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董事带走客户、另立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发布者:刘仍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384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上海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赵红凤
被告:上海某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刘仍安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原告于2000年由二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吴某任法定代表人。被告赵红凤虽没有登记为董事经理,却实际掌控公司各方面事务大权。2003年,被告赵红凤却背着公司在外成立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的被告公司,被告赵红凤又利用其在公司掌管印章及客户名单的优势,私自通知原告的客户所有业务全部由被告公司接管,款项全部入被告账户。此举导致原告客户源锐减,利益大大受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经营所得全部归原告所有。

刘仍安律师意见:
1、被告赵红凤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
2、被告公司带走原告客户共计30余家,应对其因此取得的收益进行司法审计。
3、上述客户均是原与原告公司具有较稳定联系,长期合作的客户,是商业秘密。被告为其自营的公司谋取商业机会,有违商业公平竞争。

法院已经于近日判决:
1、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给付人民币56000元。
2、被告赵红凤对上述第一条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120元,审计费10000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刘仍安律师提醒:公司经营中,出现董事经理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他股东要积极应对,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