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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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件 | 证明让诉求更加合理

发布者:王海英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295人看过


 

在交通案件中,相关费用的证明问题是其中十分值得关注的。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强调,关于费用的证明一般以书面证据为主,其中费用证明的合理性问题需要参考第三方鉴定的标准来判断。

 

 

案情简介

 

2017510820分,在朝阳区立水桥地铁站南侧,被告所骑自行车超车过程中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相刮,造成原告受伤。交管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航空总医院住院手术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出院医嘱:1、定期复查;2、术后至少3个月或骨折愈合前患肢不可完全负重行走,半年内避免体力劳动。期间需护理1人;3、伤口局部理疗,促进肿胀消退,加强营养;4、术后1年左右,骨折愈合良好前提下可择期入院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二次手术费用约为1万元;5、不适随诊。原告出院后曾至陵川县人民医院进行膝关节检查。201881日,原告赴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手术取出了内固定物,共住院9天,出院医嘱:1、隔日换药,术后2周拆线;2、全休4周,定期门诊复查;3、建议进一步行膝关节核磁检查,明确膝关节损伤情况;4、不适随诊。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和误工期进行了司法鉴定。2018814日,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致残程度为十级,其营养期为50日,护理期为80日,误工期为180日。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认为关键问题是如何证明赔偿金额诉求合理性的问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应将事件中的每一步细节全部清晰展现并形成证据链,案件的胜诉会有相对利好

 

 

案件结果

 

该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丽医疗费三万零九百二十一元六角五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四百元、营养费二千五百元、护理费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元、误工费二万一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四万八千四百八十元、交通费二千元,以上共计十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一元六角五分,并驳回原告王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时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在骑自行车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事故并导致原告受伤,交管部门亦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为全部责任,被告虽不认可交管部门的责任划分,但未提交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故法院仍采信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对原告就此产生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医疗费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和被告垫付情况认定为30921.65元,原告提交的陵川县同仁大药房小票非正式票据,亦无病历、医嘱佐证费用的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

营养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标准合理,法院采信;就营养期,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故认定其营养费为2500元。

护理费,原告的护理期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80天为限,就护理费标准,原告主张标准过高,法院酌减为每天150元,并在扣除被告垫付的350元后支持11650元。

误工费,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误工费符合前述规定,原告的误工期限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180天为限,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有《劳动合同》等证据佐证,法院采信,故法院支持其误工费21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法院结合其伤残等级酌减为5000元。

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交的户口本、《租房合同协议》及误工费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北京市城镇标准,故法院2017年度北京市农村标准支持原告残疾赔偿金48480元。

交通费法院结合原告的就医和复查情况酌定为2000元。

住宿费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护理用品费,原告提交的收据非正式票据,亦无收款单位盖章,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思考

 

在本案中正是原告方面对于证据的客观与清晰形成了逻辑链条,并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参考下证明了原告诉求的合理性。王海英律师强调,对于交通案件中,书面的证明及证据材料是保证诉求能够实现的关键,因此在律师还未介入案件调查之前,当事人应做好收集相关材料的基本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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