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英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律师说:刑事辩护中的证据促成司法判决的公正

发布者:王海英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76人看过



 

在涉及刑事的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意义主要是体现司法公正为民的。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强调,对于刑事辩护中,如何让审判结果体现公平,需要在定罪的诉求方面十分注意。

 

案情简介

 

20156823时许,被告人张×在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早春二月饭店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双方互殴,张×持砖头将徐×脸部打伤,造成徐×前额皮裂伤。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1576日,被告人张×接民警电话通知,到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苹果园派出所接受调查。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王海英律师认为其中如何定性罪名具体情况是关键问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需要将案件查证的真实情况及证据布置,然后在法庭辩论中说服法官运用司法裁量权,案件能有相对利好的结果。

 

案件结果

 

该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律师时评

 

被告人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纠纷,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现双方当事人已表示互相谅解,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的辩护人王海英关于张×系自首,双方当事人已互相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徐×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思考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法律与人性的交锋是其中重要且必要经过的过程。王海英律师表示,正是这种交锋才能让司法审判结果公平、正义并不失原则,最终也会让相关涉事方有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