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的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意义主要是体现司法公正为民的。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强调,对于刑事辩护中,如何让审判结果体现公平,需要在定罪的诉求方面十分注意。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在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早春二月饭店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双方互殴,张×持砖头将徐×脸部打伤,造成徐×前额皮裂伤。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张×接民警电话通知,到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苹果园派出所接受调查。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王海英律师认为其中如何定性罪名具体情况是关键问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需要将案件查证的真实情况及证据布置,然后在法庭辩论中说服法官运用司法裁量权,案件能有相对利好的结果。
案件结果
该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律师时评
被告人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纠纷,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现双方当事人已表示互相谅解,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的辩护人王海英关于张×系自首,双方当事人已互相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徐×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思考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法律与人性的交锋是其中重要且必要经过的过程。王海英律师表示,正是这种交锋才能让司法审判结果公平、正义并不失原则,最终也会让相关涉事方有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