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与日常生活的交集中,因交通安全发生意外金额会十分巨大,所以在交通案件中的维权也十分影响司法在民生中的形象。
案情简介:
在2016年6月17日12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马大姐糖厂北侧路口,被告何长庆驾驶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遇李文军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轻型封闭货车前部与轻型普通货车右侧相撞,后轻型普通货车侧翻入路口东北侧路沟内、轻型封闭货车前部又与路树相撞,造成李文军、何长庆、刘海燕受伤,两车损坏。李文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文军负主要责任,何长庆负次要责任,刘海燕无责任。李文军的涉事车辆在被告国泰财险北分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分处投保了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该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二保险期间内。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很快从原告的情况中了解到了相关保险的具体情况,在结合着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问题。最终王海英律师分析,该案件的赔偿金额问题能够得到利好的结果。
案件结果:
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刘海燕六百一十四元七角四分、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刘海燕十万七千元,共计十万七千六百一十四元七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刘海燕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一万四千一百四十二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律师时评:
本案中的争议在于对既定事实与既定责任的判断。对于原告刘某、刘海燕各项合理损失的项目和具体数额,根据当事人一致确认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双方均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过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求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予以支持。原告刘某、刘海燕因此事故必定遭受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予合理赔偿,具体金额法院酌定,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应计入死亡赔偿金中。
案件思考:
当案件被记录在卷封存的那一刻,王海英律师想了很多。对于交通意外的赔偿问题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预防。在这个案件中,正是由于原告购买了相关车险并同时详细按照相关流程规定完成了处理,最终才获得了应当数额的赔偿。但在现实层面中,很多当事方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要么直接私了要么因为情绪的过激选择逃逸,这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在相关政策中关于车险是有相关规定的,只要选择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理这类问题,都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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