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银行支行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巨额贷款,委托张洪兵律师团队提起诉讼。案涉借款本金高达四百五十万元,经前期展期调整后,借款人仍多次违约,拖欠本金及利息数额庞大,且另一连带保证人虽到庭但对高额律师费提出异议,主借款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面临事实核查难、费用主张争议大等挑战。
接受委托后,张洪兵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套信贷档案,重点核查《个人贷款合同》《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的条款效力、放款流水凭证、抵押登记证明及还款记录,精准锁定借款人实际尚欠本金四百一十八万余元、利息四千一百余元的核心事实。针对被告之一对律师费的抗辩,他结合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条款,参照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制定了“本金利息全额主张、律师费合理调整”的诉讼策略,既坚守债权人合法权益底线,又体现诉讼主张的合理性。
庭审过程中,主借款人缺席,张洪兵律师围绕合同效力、放款事实、违约情形、担保责任等核心要素逐一举证,清晰阐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针对律师费争议,他当庭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依据,指出虽然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但需符合收费标准,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在驳回不合理诉请的同时,对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经酌定的十三万余元律师费均予支持。同时,法院全额支持了银行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另一被告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在债务人缺席、部分诉请面临调整压力的情况下,张洪兵律师凭借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委托人锁定四百二十余万元债权及相关费用,有效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展现了其在商事诉讼领域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与庭审驾驭水平。
张洪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