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因个人职业规划提交解聘申请,后在孕期以单位长期拖欠住房补贴、绩效工资及单方违法解聘为由,申请仲裁并起诉,主张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十六万四千余元、拖欠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一万六千七百余元,合计诉请近十八万元。张洪兵律师受该事业单位委托出庭应诉。
接案后,张洪兵律师紧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与解聘流程时间轴展开防御。他指出,职工本人于2018年8月1日亲笔递交《解聘申请书》,明确写明因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申请解聘;单位依地方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经内部会议研究后出具《拟解聘通知书》,职工本人签字接收并提出申辩意见,申聘仅围绕住房补贴补偿而非否认解聘事实;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解除,单位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整个链条证明解聘系职工先申请、单位按流程办理,绝非单方违法解除。针对职工孕期不得解聘抗辩,他强调该保护性规定适用于单位主动辞退情形,不适用于职工本人自愿申请解除,且职工提交的怀孕资料不能证明辞职过程中已处孕期状态。
对住房补贴性质争议,张洪兵律师援引及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住房补贴属福利待遇而非法定工资组成部分,且单位已于诉讼前补发一万余元住房补贴,无拖欠恶意;绩效工资延迟发放系因社保核算及请假未批等客观原因,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指拖欠劳动报酬情形,且加付赔偿金须以劳动行政部门先行责令支付为前提,职工从未走该前置程序。
一审法院驳回职工全部诉请,职工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中,张洪兵律师沿用一审代理逻辑,补充强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规则及双方合同协商一致可解除条款,指出职工三十日内未撤回申请、单位依流程办理解除完全合法。二审法院全部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职工自担。本案在职工兼具孕妇与长期欠薪情感筹码下,张洪兵律师以合同文本与行政流程为双锚,把十八万诉请全数挡下,彰显其在人事争议中对事业单位解聘合规性的精准护航能力。
张洪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