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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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职工索偿十八万二审全驳 张洪兵律师代理事业单位固守解聘合法性

发布者:张洪兵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07-27

律师观点分析

某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因个人职业规划提交解聘申请,后在孕期以单位长期拖欠住房补贴、绩效工资及单方违法解聘为由,申请仲裁并起诉,主张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十六万四千余元、拖欠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一万六千七百余元,合计诉请近十八万元。张洪兵律师受该事业单位委托出庭应诉。

接案后,张洪兵律师紧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与解聘流程时间轴展开防御。他指出,职工本人于2018年8月1日亲笔递交《解聘申请书》,明确写明因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申请解聘;单位依地方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经内部会议研究后出具《拟解聘通知书》,职工本人签字接收并提出申辩意见,申聘仅围绕住房补贴补偿而非否认解聘事实;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解除,单位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整个链条证明解聘系职工先申请、单位按流程办理,绝非单方违法解除。针对职工孕期不得解聘抗辩,他强调该保护性规定适用于单位主动辞退情形,不适用于职工本人自愿申请解除,且职工提交的怀孕资料不能证明辞职过程中已处孕期状态。

对住房补贴性质争议,张洪兵律师援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住房补贴属福利待遇而非法定工资组成部分,且单位已于诉讼前补发一万余元住房补贴,无拖欠恶意;绩效工资延迟发放系因社保核算及请假未批等客观原因,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指拖欠劳动报酬情形,且加付赔偿金须以劳动行政部门先行责令支付为前提,职工从未走该前置程序。

一审法院驳回职工全部诉请,职工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中,张洪兵律师沿用一审代理逻辑,补充强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规则及双方合同协商一致可解除条款,指出职工三十日内未撤回申请、单位依流程办理解除完全合法。二审法院全部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职工自担。本案在职工兼具孕妇与长期欠薪情感筹码下,张洪兵律师以合同文本与行政流程为双锚,把十八万诉请全数挡下,彰显其在人事争议中对事业单位解聘合规性的精准护航能力。


张洪兵 律师重庆市医学会常年法律顾问重庆市医师协会常年法律顾问重庆市妇幼卫生学会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本科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依律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5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招标投标、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重庆依律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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