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二〇一七年,患者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区人民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开具头孢类药物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李某某突发躁动、面色青紫、抽搐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误诊误治、抢救不及时等重大过错,与院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委托张洪兵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张洪兵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家属申请封存病历,并同步向法院提交医疗过错鉴定及尸体解剖鉴定申请。尸检报告显示李某某死因为肥厚型心肌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猝死,属于自身基础疾病。面对这一不利前提,张洪兵律师并未气馁,而是逐页梳理长达百余页的门诊及抢救病历,发现医方存在三大核心问题:一是首诊时未详细询问既往病史及家族史,未进行心电图等相关鉴别诊断,导致未能识别出肥厚型心肌病的潜在风险;二是输液过程中护理观察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患者早期过敏反应及心功能异常征兆;三是抢救阶段用药及操作不规范,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张洪兵律师围绕上述三点展开充分论述,指出医方的诊疗行为违反了临床诊疗指南及护理规范,其过错虽非致死主因,但对患者死亡起到了明确的诱发作用。最终,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1%至20%。庭审阶段,针对医院仅同意承担10%赔偿责任的意见,张洪兵律师结合鉴定意见及临床诊疗常规,强调医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其疏忽直接导致错过干预窗口,应在鉴定区间上限确定责任比例。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张洪兵律师的代理意见,酌情判定医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法院判决支持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五万余元。扣除医方已垫付的费用后,当事人实际获赔十余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张洪兵律师凭借细致入微的病历审查能力和精准的法律论证,在患方基础疾病占据主要死因的不利局面下,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张洪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