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韩XX、汪XX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告知其不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洪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