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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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韩XX、汪XX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洪兵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70人看过 举报

2020-08-19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韩XX、汪XX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告知其不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洪兵 律师重庆市医学会常年法律顾问重庆市医师协会常年法律顾问重庆市妇幼卫生学会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本科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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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单位:重庆依律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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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招标投标、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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