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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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署房产归属协议,能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吗?

作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执行异议 执行复议浏览:66次举报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王女士和丈夫马先生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她个人所有,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马先生欠下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与马先生相识、相恋,婚前,王女士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马先生无关。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案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不久,马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小张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马先生偿还小张借款本息4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异议被驳回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没有变更登记,该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王女士、马先生共同共有。此外,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王女士与马先生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协议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免在日后产生争议。 一份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具体到本案,马先生欠款时,并没有告知小张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小张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马先生的份额。王女士和马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双方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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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65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抵押担保、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