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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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作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次举报


裁判要旨

1.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审查权。当事人依法享有鉴定启动的申请权,但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对专业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等,均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仍需要法官根据其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审理的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法院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够对涉案关键事实予以查明,则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在案件中属非必要。
2.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因受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等客观因素和司法鉴定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为防止鉴定程序的随意性,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进一步明确鉴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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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65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抵押担保、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