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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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一方向对方交付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推定双方间已成立抵押合同关系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257人看过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对于双方当事人间的抵押合同关系而言,一方向对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抵押合同的主要义务,仅依据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交付行为不能得出双方间已成立抵押合同关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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