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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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时,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3日|分类:公司法 |304人看过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1)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2)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3)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4)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5)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6)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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