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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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时,有哪些业务要点?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公司法 |328人看过

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注意:(1)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2)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3)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者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4)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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