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期间独自开车上高速,发生事故后对方全责,自己无责任。但在事故赔偿中,却因过错要自担20%的责任。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该案。
2015年5月3日,原告宋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六环路外环时,被告么某驾驶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原告所驾车辆严重受损。经交通队认定,被告么某负全责,原告无责任。原告修车、误工、交通等各项损失共计八千余元。被告么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宋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么某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么某承担80%的责任。
综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宋某车辆维修费二千元、被告么某赔偿原告宋某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四千二百八十四元八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