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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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做出的确认而非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80人看过

在实习期间独自开车上高速,发生事故后对方全责,自己无责任。但在事故赔偿中,却因过错要自担20%的责任。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该案。

  2015年5月3日,原告宋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六环路外环时,被告么某驾驶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原告所驾车辆严重受损。经交通队认定,被告么某负全责,原告无责任。原告修车、误工、交通等各项损失共计八千余元。被告么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宋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么某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么某承担80%的责任。

  综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宋某车辆维修费二千元、被告么某赔偿原告宋某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四千二百八十四元八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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